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和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 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区县,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网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周边安全环境和申请人的从业条件,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