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加大预售资金监管力度。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的,每期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不得分期办理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主要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解控预售资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不得取消预售资金监管。
(四)强化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将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资质核级时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住房买受人订立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列为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必须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捷、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售后服务机构,力争商品房售后问题能够通过售后服务机构妥善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级时,必须提供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核实后出具的工程质量投诉率及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级的依据。质量投诉的信息应当包括建筑质量、销售、配套、清欠、拆迁等内容。
四、切实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水平
(一)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提出包括开发项目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标准、拆迁补偿安置、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建筑节能措施等内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依据。对于代建教育设施、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要求,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开发建设方案,不得擅自调整内容、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