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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强化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用事业、税务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定期上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根据《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量化后,评定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
  (二)实行分类监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用事业、税务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应结合各自职责,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C级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资质管理、预售许可、资金监管、项目贷款等方面从严控制。
  (三)推行信用等级明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和宣传材料的醒目位置标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向消费者明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加强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落实信用等级明示制度,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房地产项目开发全过程监管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现场巡查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地产建设用地的监管,从严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从严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等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行为的监管,从严查处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施工许可违法开工建设等行为;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管,从严查处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许可而未建防空地下室以及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用途等行为;房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从严查处违规收取定金、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出让、划拨前,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提出意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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