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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品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一)提高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门槛。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国土资源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应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800万元,并有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现有四级资质及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核级时注册资本达不到1800万元的,不予换发新证,原有资质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规划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原则上须具备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连续两年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或因企业原因引发重大投诉、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吊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从业人员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房管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不定期对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房地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争取利用2-3年时间,完成对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轮训。每年对新设立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重点培训。依托相关专业培训机构,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统计、销售、售后服务等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通过定期组织企业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来淄讲课以及举行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开阔企业眼界,优化企业开发经营理念,增强市场应变能力,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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