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施工单位是否建立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是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建档记录,特别是是否对新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
(7)现场临边、洞口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防护,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和部位是否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重点监控和防范;
(8)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用品以及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现场是否使用限制或淘汰的工艺和技术;
(9)针对冬季、雨期及秋冬多雾等恶劣天气施工等重点时段,是否建立并执行预警防范机制,是否提前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3.是否按计划推进重点目标任务,是否组织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4.是否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是否严厉打击不履行建设程序、企业无施工资质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无相应资格等擅自进行施工活动以及企业超资质承包、违法分包等非法违法建设施工行为。
5.区县城乡建委是否设置了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是否落实了足够的人员编制,是否配备了相应的装备设备,是否有足够的工作经费,是否建立了监督工作制度,监督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四、工作要求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落实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机构安全监管责任,促使参建单位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较大事故,严控一般事故,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专家督查组对全市各区县在建工程的自查情况、业主及建设单位排查情况、区县建委和市安全总站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每个区县抽查至少2个工程项目。
(二)专家督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要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在督查工作中,要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在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帮助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当场责令整改;对发现的没有安全保障的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做好建档记录、挂牌督办,严防死守。
(三)对此次专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务必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进行查处。通过加大事前处罚力度,在各区域内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势态,督促各责任单位提早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