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建发〔2011〕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5月23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7月15日市委常委安全生产专题会、7月19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以及市政府安委会2011年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1〕92号)要求,决定立即开展专项督查的第四阶段(专家检查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确定。
二、督查方式
由市城乡建委组织15个专家督查组(具体分组详见附件1),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
三、督查内容
此次专项督查工作,按照综合与专项、明查与暗访、治标与治本的原则,对前三个阶段的企业自查、区县建委和市安全总站全面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检查。以《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11〕92号)明确的工作内容为主,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督查,重点防范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具体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前阶段市委、市政府综合督查和市城乡建委行业督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
2.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是否在项目合同中明确了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要求、是否拨付了足够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施工单位是否足额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2)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是否按照建立的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台帐;
(3)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是否配备了足够的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到岗在岗;
(5)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工艺顺序和操作流程进行施工,是否进行工序前检查和工序后复查,是否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按操作规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