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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1.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把节能环保执法与帮促服务相结合,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省市联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和统计法律法规、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统计数据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42.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能源、低碳经济、节能量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

  43.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及时发布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根据国家要求,实施“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44.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以资定电”、“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计划。开展“以大代小”发电量替代工作,探索研究企业自备电厂替代发电新模式,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节能发电调度。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沼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结合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计划,合理安排机组大修时间。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推进省、市、县三级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联网,建设完善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大力推广能效电厂。

  45.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将差别电费和惩罚性电费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由省电网公司按规定随电价一并征收,采取集中汇缴的方式,按月全额上缴省国库,作为省级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全省节能减排等工作。

  46.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实施平台。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47.支持开展能源环境交易试点。组建山东省能源环境交易机构,建立节能交易平台,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平台,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48.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49.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标准,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完善环保产品与装备标准。建立完善水、大气和重点行业、机动车尾气等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鼓励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实施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制定实施一批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准,加强联盟标准与建筑工程应用标准的衔接。

  50.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培训。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和能源计量标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减排监控体系。

  51.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突出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次,加快建设能耗数据采集分析、节能信息发布和协同自动化办公“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平台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省、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增强省、市节能管理和执法机构办公自动化水平。推动重点企业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智能化改造,利用物联网、传感器等技术、产品,对能源数据进行实时采集、集中处理、动态显示和智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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