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任:
(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五)指导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五)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上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
(二)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