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粤府〔2006〕96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必须提供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老金。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继续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要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第(二)、(三)种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待遇调整机制。
(一)建立参保缴费缴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