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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有条件的市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提升省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办学层次,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建设成中高等教育兼容、承担残疾人和残疾人康复教育工作者培养任务、全国一流的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5.普通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听力残疾考生参加各类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能力。高等师范院校要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做好济南大学和青岛大学特殊教育专业试点工作,加强潍坊学院幼教特教师范学院的专业建设。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长效机制,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构建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开发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课程与教材,对特殊教育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实行全员培训。按规定落实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

  7.加强手语和盲文推广工作。举办残疾人工作者手语及盲文知识培训班,使残疾人工作者掌握通用手语和盲文,增强同残疾人交流的能力

  (三)就业。

  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就业保护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城镇新就业残疾人7.5万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对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就业困难残疾人重点实施就业援助。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登记求职的城镇残疾人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接受职业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经培训的残疾人40%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范围,督促各类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招录公务员时,招考部门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征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专产专营、优先采购等专项制度,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2.认真实施中国残联“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促进残疾人就业。通过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措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区服务业、城市便民服务网点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事各种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行业管理,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实施“万名盲人医疗保健按摩师培养工程”。扶持帮助4000名听力言语残疾人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五统一”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统计制度,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残疾人就业状况和职业培训状况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的数据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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