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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号文件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二)加大资金投入。航道、船闸是社会公益设施,支持保障体系是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和维护、运行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内河水运主航道和区域性重要航道、船闸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省为主;其中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得减免、克扣和挪用,费用由地方政府筹集。其他一般航道和旅游客运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投资以当地政府为主,省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适当补助。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内河水运建设的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航道、船闸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保障、救助打捞、污染防治、应急处置四大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管理及运营。内河重要港口集疏运体系的公路项目,省可给予重点支持。新建航道上的国省干线公路碍航桥梁改造,纳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计划。新建航道上的农村公路碍航桥梁改造,纳入市县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新建航道上的碍航铁路桥梁、节制闸、管线等设施改造、迁移,纳入碍航设施的建设或管理主体的建设计划。

  (三)拓宽融资渠道。内河航道、船闸可实行“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模式建设和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内河水运建设;支持发行股票和债券,建设内河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支持大型企业与港航管理部门组建股份制企业,合作建设、经营航道、船闸和码头,形成多元化融资格局。促进银企合作,形成良好的航运企业贷款融资渠道和环境,完善船舶抵押贷款政策,解决运力发展资金问题。

  (四)保障内河水运建设用地。各级航道、船闸、港口及临港物流园区建设要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航道、船闸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以由政府划拨使用;内河港口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对港区岸线、陆域、水域和集疏运通道实施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

  (五)加强水运资源保护。贯彻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依法依规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在航道上建设水利枢纽、桥梁等基础设施,要满足航运通航要求。严格港口岸线资源使用审批,保障岸线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港航区养殖、非法挖沙、破坏航道及通航设施等行为,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加强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为水运发展留有空间。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物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根据本意见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出台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内河水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内河水运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全省内河水运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摆上经济社会发展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交通港航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加快推进内河水运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为内河水运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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