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社局(担保机构)、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于每季7日前将上季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财政贴息情况报表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各级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