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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劳动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合伙经营。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人社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九)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所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微型企业标准一般为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用工在20人以内。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六)项所述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微型企业,可按照人均5-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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