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制定的《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大力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是民生改善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全民创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230号)和《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办金〔2008〕18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微型企业;合法经营和有一定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二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0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亦可继续使用)。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