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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1〕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卫生第一线,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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