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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

  (四)调用。

  一般情况下,各区(新区)、各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或实际需要调拨本单位、本辖区的应急物资。

  跨部门、跨辖区调用应急物资时,由使用单位向市应急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用途、数量、运输方式、目的地、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应急办下发应急物资调用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使用单位向被调用单位结算。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情况下,实行“先调用,后补办手续”的办法。

  (五)征用。

  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对有关企业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征用物资结算由市应急办负责审核,在应急专项经费中列支,结算价格参照政府采购或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

  市政府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应急、科工贸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职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市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确定我市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总量及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数量、金额,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必要时请省政府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各区(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应急办负责。

  各区(新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指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二)加强资金保障。

  我市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调配补贴等。当存储物资价格调整、贷款利率变动时,要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切实保障存储企业的利益和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为应急救援捐款、捐物。

  (三)加强动态监管。

  各区(新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立本系统的应急资源图谱,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等信息数据库,接入市政府应急平台,按季度更新上报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等的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市应急办要牵头组织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联合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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