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用。
一般情况下,各区(新区)、各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或实际需要调拨本单位、本辖区的应急物资。
跨部门、跨辖区调用应急物资时,由使用单位向市应急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用途、数量、运输方式、目的地、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应急办下发应急物资调用函。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使用单位向被调用单位结算。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情况下,实行“先调用,后补办手续”的办法。
(五)征用。
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对有关企业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征用物资结算由市应急办负责审核,在应急专项经费中列支,结算价格参照政府采购或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
市政府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应急、科工贸信工作的副市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职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市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确定我市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总量及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数量、金额,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必要时请省政府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各区(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应急办负责。
各区(新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指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二)加强资金保障。
我市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调配补贴等。当存储物资价格调整、贷款利率变动时,要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切实保障存储企业的利益和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为应急救援捐款、捐物。
(三)加强动态监管。
各区(新区)、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立本系统的应急资源图谱,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能力等信息数据库,接入市政府应急平台,按季度更新上报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动态管理,资源共享。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等的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市应急办要牵头组织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联合检查,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