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1〕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 公共机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