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并适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中所占权重,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战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6.落实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协调和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有效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加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监察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警示约谈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事故查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8.强化政府绩效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完善评估考核办法,更好地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9.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各区(新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