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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深发〔2011〕23号 2011年10月26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打造“深圳质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更加切实的政策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2.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力争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控制水平处于全省、全国前列,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全国大中城市中率先建成安全发展型城市,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

  3.推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辖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4.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经常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各区区委常委(新区党工委)会议每半年、各街道党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新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区政府(管委会)常务副职担任;各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办事处排名第一的副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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