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按规定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明确资金来源,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欠费问题解决办法处理,其中滞纳金部分经批准可以免除。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改革后仍正常存续的,其原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变。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改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在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后,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六)省政府成立河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研究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协调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中央企业驻豫单位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李克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陈雪枫担任,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法院、总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审核审批省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对各地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提出备案意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二十七)各有关省辖市、省直部门和省属企业要成立由有关负责人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或本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各省辖市政府要协助配合做好本地范围内中央及省属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