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针对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分类指导,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把推进改革与谋划企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使厂办大集体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赋予企业新的活力,实现企业发展,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三)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落实相关责任,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二、改革范围
(五)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改革目标
(六)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即2011年全面启动,2012年全面推开,2013年基本完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革任务。
四、改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