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预防和制止行政争议、行政违法事件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浙府法发〔2011〕89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4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市级各部门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二、进一步加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的管理。市级各部门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有关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处统一收文登记,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办理,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对发布时间紧、涉及面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可提请市法制办提前介入。
市级各部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随文报送符合《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政发〔2010〕4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意见未采纳的,需说明原由),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将作退文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报本级政府备案,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规定的具体审查要求和时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备案形式审查规定的不予登记、不符合备案实质审查规定的不予备案,并监督、指导制定机关改正、完善,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