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湖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号公告)、《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中心城区(以城东南北向318国道为界)范围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地围挡管理
(一)建筑工地
房屋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出资搭设,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围挡施工图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道路交叉口要保证道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围挡须坚固、稳定、安全、美观、整洁,宜采用砖块、空心砖、双层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并对围挡外侧进行视觉美化处理。围挡的设置位置及外围广告应当经市行政执法局许可后方可施工。
(二)市政工地
有条件进行封闭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其围挡的形式、高度、使用的材料等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地的相关要求设置。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应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或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采用定型化护栏围挡,高度不得高于1米,并在围挡上设置反光标志和警示灯,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围挡应当经常清洗,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新。采用其它方式围挡的,应当确保安全、醒目、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