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光伏产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光伏产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湖州市光伏产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光伏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加快形成产业链,实现光伏产业的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领域
光伏产业链由硅材料、硅棒(碇)、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设计安装等制造环节组成。考虑我市资源、能源保障条件和成本因素,重点发展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设计安装等制造环节,以及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太阳能电池相关配件生产,适度发展硅棒(碇),同时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硅材料生产,切实保障原材料供应。
二、产业布局
新建项目必须布点在市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市重点工业功能区等平台规划范围内。重点发展吴兴东部光电产业园、长兴(开发区)光电产业园等重点特色产业园。
三、重点支持
(一)重点支持生产规模500兆瓦以上(或垂直一体化200兆瓦以上),技术装备和产品技术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且企业发展意识强烈、管理扎实的企业;突出支持光伏产业省、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二)重点支持一次性投资建设300兆瓦以上(或垂直一体化100兆瓦以上)项目。
(三)鼓励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四)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光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项目管理
(一)所有新建、改扩建光伏项目,须按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联审规定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方可备案或核准。未通过联审的项目,市及县区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或核准,国土、环保、工商、电力、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