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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八)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对各县(区)落实本规划目标的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九)建设局。配合做好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卫生审查工作。

  (十)工商局。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查处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一)总工会。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集体合同中有关职业病防治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协助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卫生保护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专项治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

  (三)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强化考核。市卫生局要牵头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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