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建材、木材加工、蓄电池、化工等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合格后,方可立项、施工或投入使用。要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2.严格执行卫生防护距离制度。对重点行业,严格按国家标准及规定落实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当地政府须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周围的用地性质,严禁在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居民点、文教卫等环境敏感设施和建筑,确保周边环境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