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源头控制,落实防护措施,采取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到2015年,具体指标为: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特别是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基本建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8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5%以上。
--职业病防治监控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1.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强化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