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举办者抓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销售和经营工作。
贸粮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场(厂)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屠宰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出具《信息凭证》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动物及动物产品批发、零售单位或市场;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动物、动物产品验收、管理和出证人员。出证人员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培训,并熟练掌握操作业务;
(三)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检疫台账和购销台账。
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可向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信息凭证》。
第七条 《信息凭证》样式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由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到出证单位。
第八条 动物、动物产品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出具《信息凭证》:
(一)动物、动物产品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二)禁用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从省外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调入前登记备案和调入时报验等手续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分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已超过保质期或者已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九条 出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证工作,建立管理台帐,为本单位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分销时出具《信息凭证》。《信息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随货同行、一联存根),按预定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并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书写工整、数量大写、一批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