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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举办者抓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销售和经营工作。

  贸粮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场(厂)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进场屠宰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凭检疫证明或《信息凭证》采购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出具《信息凭证》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动物及动物产品批发、零售单位或市场;

  (二)有专职或兼职的动物、动物产品验收、管理和出证人员。出证人员应经有关职能部门培训,并熟练掌握操作业务;

  (三)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建立检疫台账和购销台账。

  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可向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领取《信息凭证》。

  第七条 《信息凭证》样式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由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到出证单位。

  第八条 动物、动物产品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出具《信息凭证》:

  (一)动物、动物产品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二)禁用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从省外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调入前登记备案和调入时报验等手续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分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已超过保质期或者已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九条 出证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出证工作,建立管理台帐,为本单位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分销时出具《信息凭证》。《信息凭证》为一式两联(一联随货同行、一联存根),按预定格式内容如实填写,并做到证物相符、进出相符、书写工整、数量大写、一批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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