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可追溯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以下简称《信息凭证》)是指能够反映动物、动物产品业经检疫合格,以及动物、动物产品产地等相关信息的书面凭证,用于该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质量安全等问题的追溯。
第三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区内分销的,货主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信息凭证》,并保证内容真实。
第四条 《信息凭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货单位、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来源和数量;
(三)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号码或上一级《信息凭证》号码;
(四)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出证单位和出证人;
(五)分销该批次动物、动物产品出证日期。
第五条 《信息凭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凭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