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去年底,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31号),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就贯彻赣劳社养[2008]31号文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确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及时下文明确各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各地核定工业园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对部分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设区市,仍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工业园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从2009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起,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其中,对2009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之后参保的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对2009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前已参保的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如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经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也可按照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三、关于养老保险缴费指数的计算。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改按所在设区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后,职工本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对计算后缴费指数低于0.6的,按其实际数值据实核定。为适度平衡调整缴费基数核定口径前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工业园区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仍以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发。
四、关于享受一定额度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新招用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享受一定额度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