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草地
|
|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
|
|
4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
| 属于征税范围
| 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
43
| 其他草地
| 指树林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未利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
| 商服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建设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非征税范围
|
|
|
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5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
| 工矿仓储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非征税范围
|
|
|
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
| 住宅用地
|
|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非征税范围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由于现行法规和文件无明确规定,因此统一规定不补缴,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
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
|
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医院、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非征税范围
|
|
|
9
| 特殊用地
|
|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
|
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非征税范围
|
|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
|
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