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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五、你市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确定。你局发文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表:
  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水价类型

  自来水价

  引水工程费

  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费

  垃圾处理费

  合计

  一、居民生活用水

  1.31

  0.20

  0.75

  0.02

  0.30

  2.58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2.17

  0.20

  1.05

  0.02

  0.30

  3.74

  行政事业用水

  1.05

  0.64

  4.08

  经营服务性用水

  1.35

  0.64

  4.38

  三、特种用水

  5.44

  0.20

  1.38

  0.02

  0.31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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