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湘卫妇社发〔2011〕15号)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
为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特制定《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湖南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组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的质量监督;
(二)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各县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建立示范性托幼机构,开展示范性培训,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
(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第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督促托幼机构加强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患儿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指导其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