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
29.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30.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31.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2.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3.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4.通报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行为, 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版)第
三十七条。
5.通报、责令改正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通报、责令改正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违法行为,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