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通报。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五条。
14.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1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通报。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二十八条。
17.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18.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
19.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
20.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21.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2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
2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24.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5.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26.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
27.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