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⑶《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
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法律依据:
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