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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发布本委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7.《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10.《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1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13.《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4.《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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