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发布本委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湘人口发〔2011〕37号)
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省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现将我委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告。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4.《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5.《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
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6.《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
三条第二款:“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