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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确定。

  (二)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程序确定:

  1.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2.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3.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4.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长确定。

  (三)使用区(县级市)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四)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为险情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管、水务、林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审计、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不招标的,应当依法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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