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届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