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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
(湘牧渔发[2011]196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备案和建档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建档工作是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对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把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建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组织实施。相关科站股要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建档及相关材料报送。同时,各级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建档工作的宣传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提高养殖业主申请备案与建档的自觉性。要有计划地组织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及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种畜禽场进行培训,使之清楚备案程序、备案内容及档案要求。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备案和建档工作

  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分阶段开展备案和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科学指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在2011年底以前,要全面完成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备案和建档工作。在2012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蛋鸡、鸭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鸽子、鹌鹑存栏10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蜂存栏100箱以上等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养殖档案的建立。省畜牧水产局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适时进行通报。

  三、明确责任,严格备案和建档工作程序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登记、畜禽养殖代码核发由所在地县级畜牧水产局负责实施。畜禽养殖代码由省畜牧水产局统一制订编号方法(具体编号方法见附件1),每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具有唯一畜禽养殖代码,并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各地在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时,要严格规范申请、受理、登记及上报工作程序和要求。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写《湖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地县级畜牧水产局提出申请。县级畜牧水产局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进行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费。市级畜牧水产局负责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情况,并及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畜牧水产局畜牧处。备案情况、信息应随时更新,于每年10月底归总后重新上报。上报汇总表须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

  四、加强监管,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

  作。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未按要求建立养殖档案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及时指导、督促其规范建档,提高档案质量。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而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代码。在种畜场现场审验过程中必须查验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档案,对不能提供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不予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要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备案标准,或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注销畜禽养殖代码。今后各级在安排畜禽养殖扶持项目时,应从已备案养殖场(小区)中甄选,对未取得备案养殖代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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