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10〕25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节能降耗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标志。至2009年底,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66%,已完成了时序进度的86.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1.18吨标煤下降到2009年的0.97吨标煤。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节能降耗形势十分严峻。一是从2009年三、四季度以来,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能源需求大幅增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速度放缓,今年一季度一些县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降反升。二是省政府从全省大局出发,调高了今年的年度目标。三是一些高能耗项目的投产增加了能源需求强度。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节能降耗工作作出周密计划,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打好节能降耗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节能降耗是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全市人民作出的承诺,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对已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层层分解落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位。组织开展对县区节能降耗年度目标、政策措施和“十一五”完成进度的考核,对节能降耗完成情况进行公布,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三季度,组织对“十一五”完成任务目标情况进行预检查,对完不成时序进度的县区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解释,并明确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措施。对完不成任务的企业,要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各种企业荣誉评选,不得享受各种政策优惠。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各县区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规定,排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具体名单,并制定淘汰计划。对已排定的淘汰水泥磨机、粘土砖瓦窑要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不排定淘汰产能企业具体名单和制定淘汰计划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