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猪场对饲养的生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经强制免疫的生猪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检疫出售生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跨省引进育肥仔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跨省引进种猪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