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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条件的猪场自行开展实验室监测时,样品的采集、包装、运输和检测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或出现生猪群体发病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检诊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第三十五条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猪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不得藏匿、转移或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染疫生猪及有关物(产)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猪场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应对猪场进行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猪场应主动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对于监测不规范、疫情状况不明或尚处于封锁期的种猪场,应暂停对外供种,直至取消种猪场资格。对于尚处于封锁期的猪场,应停止生猪出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动物防疫站应分别建立大中型、小型猪场防疫管理档案,实行一场一档管理,每个猪场的档案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原始资料、日常生产防疫情况、动物防疫督查记录等。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兴办猪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跨省引进种猪及其精液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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