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使用的疫苗必须为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猪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疫苗从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申领,其它疫苗应从有资质的供应单位购买。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领购、使用记录,严格按疫苗说明书保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完整规范记录养殖场的免疫程序、生产、投入品、消毒、免疫、诊疗、监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 过期失效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按《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的规定处理,并记录。

  第二十条 生猪必须加施畜禽标识,并录入免疫等信息。

第四章 生猪进出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猪场应坚持自繁自养。须引进种猪的,应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主要猪病病原学监测阴性的猪场中选调,并向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种猪调入后,应当立即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下,隔离观察45天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跨省引进种猪的,应当向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引种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猪场引进育肥仔猪时,应从管理规范、疫情背景清晰的猪场引进,并进行严格隔离观察,严禁从交易市场选购。跨县引进育肥仔猪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猪场出售生猪时,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育肥的生猪应提前3天报检;种猪应提前15天报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猪场应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一栋猪舍一个批次。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光照、饲养密度应满足猪只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饲料要满足猪只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禁止饲喂泔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