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猪舍要隔热、保温,通风良好,场内道路、运动场地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九条 猪场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不能重叠和交叉。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第十条 猪场大门处应设置值班室和供出入车辆消毒、与大门同宽、长4米、深0.3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每栋猪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猪隔离区门口等均要设置与门同宽、长0.5米~1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保持消毒药水的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换鞋、消毒的更衣消毒室。
第十一条 应配置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诊疗、粪污及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大中型猪场应设置兽医室,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小型猪场应聘请乡村兽医为其提供防疫服务。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猪饲养工作。
第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包括免疫、诊疗、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人员进出管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并于醒目处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猪场,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或其它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实质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章 免疫管理
第十五条 猪场应根据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免疫工作方案和当地猪病流行状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猪场应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应免生猪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并结合本场实际,做好其它常见多发猪病的免疫工作。猪场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调整免疫程序或实施加强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