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栏能繁母猪30-199头、年出栏生猪500-2999头的属小型生猪养殖场。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猪场的防疫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乡镇动物防疫站负责指导防疫工作。
第二章 防疫条件
第五条 猪场选址应执行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四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四十条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第
五条规定,其中种猪场应符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第
十条规定,并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第六条 猪场布局应遵循按分区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场内生活办公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应严格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活办公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用通道相连,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第七条 猪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兴办猪场之前,须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指导业主作好规划、设计。新建场时,应坚持生产和防疫设施做到“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经审定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猪场建筑设计或选址,应及时纠正。项目竣工后,业主应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