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企业未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但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备案,待企业将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企业未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且未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备案。企业应重新按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企业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备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年新开办的企业可于下一年始按规定制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报备主管税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