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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采取网上备案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 www.qd12333.gov.cn)企业工资指导线网上备案系统,输入企业信息、效益情况、工资增长情况等,由系统生成《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企业将打印出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及其它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的备案实施方案及《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备案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中央、省驻青企业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在我市备案范围;
  (二)不属于本区、市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在管辖范围,应到市或其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企业未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生成《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的,应当告知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备案;
  (四)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即时告知企业补正;
  (五)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的备案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章。
  第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一)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执行的;
  (二)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实施方案执行,但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的;
  (三)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制定实施方案,但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未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的,但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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