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企业上一年度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应于上一年度结束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之前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属企业、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五市三区企业(除中央、省、市属企业外)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时,应携带:
(一)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原件1份)。
(二)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原件4份)。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原件,复印件1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原件)。
(四)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会计报表(原件,利润表复印件1份),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原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原件,复印件1份)。
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应注明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决议,并有职工(职工代表)签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并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原件1份)、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原件1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复印件1份),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复印件1份)、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复印件1份)留存归档,并保存一年。